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簡附民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李秉傑、鄭人賓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竹簡附民字第81號原 告 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秉傑 訴訟代理人 林文傑 被 告 鄭人賓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9 年度竹簡字第1299 號竊盜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王靜慧 法 官 黃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謝沛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