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5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均翊建材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柏均 選任辯護人 許麗紅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均翊建材有限公司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在案,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又因被告均翊建材有限公司之受僱人李錦文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被告均翊建材有限公司部分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第449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彭筠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