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劉妡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妡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9年度偵字第1322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妡妤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 第13225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被告所有仿冒 角落小夥伴商標鑰匙圈7件、仿冒HELLO KITTY商標鑰匙圈(吊飾)9件、仿冒哆啦A夢商標鑰匙圈11件等物(新竹地檢署110年度保字第301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所謂「專科沒收之物」,係指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等是(刑法第40條立法理由參照)。復對照刑法第200條、第205條、第219條等規定,所謂「專科沒收 之物」,應係指法文有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絕對義務沒收」者而言。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該等物品即係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 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一)被告劉妡妤前於民國108年5月某日起至109年6月3日為警 查獲止,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於110 年6月8日以109年度偵字第13225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案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偵查卷宗 無訛。 (二)而本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10 年度保字第301號編號1至3,扣押物品清單見109年度偵字第13225號卷第71頁),分別經送請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商 標權人所委任授權之鑑定人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洪美芳、萬國法律事務所鍾文岳律師、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確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仿冒品等情,此有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鑑定報告書、委任狀各2份暨商標單筆詳細報表2份、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及委任狀各1份暨商標單筆詳 細報表1份、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及授權書各1份暨商標單筆詳細報表1份在卷可稽(見同上偵字卷第32至37、43至47頁、第39至42頁、第21至31頁)。足認本件扣 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係因被告違反商標法規定,而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均屬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予以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就本件附 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彭筠凱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商標權人 所侵害商標之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 1 角落小夥伴造型之鑰匙圈 7件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2 HELLO KITTY造型之鑰匙圈(吊飾) 9件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3 哆啦A夢造型之鑰匙圈 11件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