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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387號

妨害農工商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李毓華李毓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易字第387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熊瑀豪

上列被告因妨害農工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21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彭楊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熊瑀豪犯意圖販賣而陳列虛偽標記之商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熊瑀豪明知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非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不得製造、輸入、販賣或公開陳列,竟基於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及意圖販賣而陳列虛偽標記品質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08年間某日起,在不詳處所,以不詳裝置設備上網連結至「蝦皮購物網站」,以其所申請之「aldenhao」帳號,在該拍賣網頁陳列販賣「迷你藍芽耳機TWS X18雙耳無線耳機」之無線射頻商品,並在網頁中「NCC」之欄位虛偽註記王建評所經營「艾柏希館」於107年11月7日就其他耳機所申請取得之審驗合格標籤碼「CCAJ18LP4030T7」,供不特定之人瀏覽選購。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55條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

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案經檢察官王遠志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亭宇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李毓華

書記官 劉文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書記官 劉文倩

        法 官 李毓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
表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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