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簡字第9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菸酒管理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0 日
- 當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吳軒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竹簡字第91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軒聿 上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24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軒聿輸入私菸,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扣案之Peace品牌香菸、SevenStars品牌香菸 各伍條,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應補充「被告吳軒聿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吳軒聿所為,係犯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之輸入 私菸罪。 (二)爰審酌被告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輸入私菸,除影響政府稅收外,對於依法進口菸品之業者構成不公平之競爭,影響菸酒制度管理之健全,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輸入之私菸尚未流入市面即遭查獲,並未造成具體實害,暨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生活狀況(警詢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足稽,其因一時失慮致 罹刑章,惟犯罪後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經此次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然為促使被告日後更加重 視法規範秩序、強化法治觀念,敦促被告確實惕勵改過,本院認應課予一定條件之緩刑負擔,令其能從中深切記取教訓,並督促時時警惕,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應向公庫支付新臺 幣4萬元,以期符合本件緩刑目的(若被告不履行此一負 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 ,得撤銷其宣告)。 (四)扣案之Peace品牌香菸、SevenStars品牌香菸各5條,均屬被告輸入而依菸酒管理法查獲之私菸,依卷內資料查無業經相關主管機關先行依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規定為行 政沒入處分,爰依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林奕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廖宜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菸酒管理法第45條 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 輸入私菸、私酒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或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由海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每磅菸絲、每二十五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規定。 第三項所稱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2449號被 告 吳軒聿 男 2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鄰○○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軒聿明知輸入菸酒,應依菸酒管理法取得許可執照,始得為之,竟基於輸入私菸之犯意,未依法取得許可執照,於民國109年年初利用社群平台臉書,向年籍姓名不詳之賣家, 以新臺幣1萬5000元之價格購買「Peace」、「SEVEN STARS 」牌香菸各5條後,再於109年7月12日委託不知情之天朗航 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下稱天郎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以納稅義務人「吳軒聿」之名義申報進口快遞貨物1批(報單號碼:CX/09/0N6/V7446、CX/09/0N6/V7448、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分提單號碼:V74462、V74482),而自日本輸入私菸。嗣經臺北關關員察覺可疑,開箱查驗,扣得Peace香菸5條、SevenStars香菸5條,數量共 計10條(2000支)而查獲。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吳軒聿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坦承有購買上開香菸,惟辯稱不知從國外進口云云。 (二)臺北關110年8月9日北普遞字第1101044637號刑事案件移送 書影本1份、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報單編號:CX/09/0N6/V7446、CX/09/0N6/V7448,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分提單號碼:V74462、V74482)影本2紙、天郎公司提供被告所簽立之個案委任書暨身分證影本2份、貨物照片6張、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影本2紙(D/T:Z000000000、Z000000000)。 (三)扣案之Peace香菸5條、Seven Stars香菸5條。 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違反犯菸酒管理法第6條規定,涉有 同法第第45條第2項之輸入私菸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檢 察 官 林奕彣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書 記 官 徐晨瑄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菸酒管理法第45條 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 輸入私菸、私酒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或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由海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每磅菸絲、每二十五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規定。 第三項所稱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