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8 日
- 當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玟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316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玟欣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06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玟欣係告訴人雲芯宇(所涉傷害罪嫌,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男友即證人曾賀杰之前女友,渠等3人間有感情糾紛。被告於民國109年12月25日晚間8時18分許,在新竹縣○○市○○○路00號之新粵港式飲茶餐廳前 人行道,見告訴人與證人自該餐廳走出,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手推並拉扯告訴人,致告訴人失去平衡,坐倒在地,過程中受有右側頸部擦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 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暨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 狀撤回本案告訴,並於110年9月27日由本院收受,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可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林哲瑜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彭筠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