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徐經瑋、王啓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75號原 告 徐經瑋 被 告 王啓龍 宥林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23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王靜慧 法 官 黃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謝沛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