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判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楊銘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判字第8號 聲 請 人 楊銘齡 楊宗頤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歐陽徵律師 被 告 曾啟暐 李澤緯 張志豪 解永淵 簡華成 上列被告因涉嫌傷害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抵觸憲法之疑義者,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按現為憲法法庭),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71號 解釋在案,另憲法訴訟法第55條、第57條亦同此意旨。 二、查本件被告五人因涉嫌傷害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惟本院依明顯合理之確信,認為交付審判程序相關法律,其中刑事訴訟法第258之3條第4項之規定(按即法院為交付 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已於另案提出解釋憲法之聲請(如附件所示),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三、依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號解釋、憲法訴訟法第55條、第57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楊祐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吳玉蘭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