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7 日
- 當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羅苡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訴字第6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苡榛 洪翊庭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3304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上午9 時29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潘韋廷書記官 李佳穎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 一、主 文: (一)甲○○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乙○○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乙○○係址設新竹縣竹北市縣○○○街00號「香格里拉尊 爵美學館」之櫃臺人員,其等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晚間, 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在上址店內,由甲○○於櫃臺處接待男客石偉廷後,復 由乙○○引領石偉廷至上址店內303號包廂內,並由甲○○廣播 通知店內成年女子屈氏香至該包廂從事按摩及以手撫弄男客生殖器至射精為止(俗稱「半套」)性交易之猥褻行為,收費方式為新臺幣(下同)2,100元,由屈氏香分得1,400元,店家則可分得700元,以此方式媒介石偉廷與屈氏香為猥褻 之行為以營利。嗣猥褻行為完成後,石偉廷尚未付款之際,為警持搜索票至上開地點查獲。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231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王遠志提起公訴,檢察官沈郁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刑事第二庭 書 記 官 李佳穎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書 記 官 李佳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1條第1項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