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王俐婷、富盟康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徐鉅裁、永煦事業有限公司、洪嘉禧、楊湘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王俐婷 被 告 富盟康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 表 人 徐鉅裁 住○○市○○路000號17樓之5 被 告 楊亮亮 住○○市○○區○○街00巷0號0樓 被 告 永煦事業有限公司 兼代 表 人 洪嘉禧 被 告 楊湘婷 羅上展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廖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