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4 日
- 當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朱有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有宏 李永炳 劉桂春 洪士峰 前四人 之 選任辯護人 魏雯祈律師被 告 朱國清 選任辯護人 郭怡妏律師 被 告 朱國華 朱國任 朱國瑄 謝進中 曾金全 住○○市○區○○路○段000巷0弄00號0樓之0 李文義 郭建益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字第820號、第6860號、第12770號、第12770號、第15093號、第16688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合議庭評議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戊○○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非法清理廢棄 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編號㈦「扣案物名稱」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陸佰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子○○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非法清理廢棄 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扣案如附表編號㈡、㈥「扣 案物名稱」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己○○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非法清理廢棄 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編號㈢「扣案物名稱」欄所示之物沒收。 壬○○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非法清理廢棄 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辛○○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非法清理廢棄 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庚○○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非法清理廢棄 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丁○○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非法清理廢棄 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乙○○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非法清理廢棄 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癸○○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非法清理廢棄 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編號㈣「扣案物名稱」欄所示之物沒收。 甲○○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非法清理廢棄 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編號㈤「扣案物名稱」欄所示之物沒收。 丙○○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非法清理廢棄 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扣案如附表編號㈠「扣案物名稱」欄所示之物沒收。 丑○○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非法清理廢棄 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事 實 一、戊○○自民國101年起擔任址設新竹縣○○鄉○○村○○路00巷00號 「大山企業社」之負責人,其自106年底起向其不知情之兄 長朱有玄承租坐落新竹縣寶山鄉雞油凸段三叉凸小段145、145-15、145-19、145-20、146-1、146-4、502-4、502-11、502-92、502-97、502-98等11地號土地(面積合計2萬1,678平方公尺,下合稱本案土地A),並於107年1月15日購買並 贈與同上段502-92地號土地登記於不知情之陳美麗名下;於108年5月17日購買其中同上段145、145-15、145-19、146-1、146-4、502-4、502-97、502-98地號土地登記於己○○、壬 ○○名下;於110年1月7日購買其中同上段145-20地號土地登 記於戊○○名下。詎戊○○、己○○、壬○○均知悉未經主管機關許 可,不得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戊○○、己○○、壬○○、辛○○、 庚○○、丁○○、乙○○、癸○○、甲○○亦知悉領有廢棄物清理法第41 條第1項規定之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應依廢棄物清除許可 文件內容清除廢棄物,而大山企業社自105年起雖領有乙級廢 棄物清除許可證(105新竹縣廢乙清字第0003號、108新竹縣廢乙清字第0014號),然未設有貯存場或轉運站,依法不得為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處理,戊○○、己○○、壬○○竟仍基 於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之犯意,戊○○、己○○、壬○○、辛 ○○、庚○○、丁○○、乙○○、癸○○、甲○○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 物之犯意聯絡,以本案土地A作為廢棄物之貯存、處理場地 ,自107年起其受不特定人委託清運廢棧板、廢岩綿、廢磁 磚、廢木材、廢塑膠、廢玻璃、廢鐵、廢保麗龍、廢泡棉、廢保特瓶、廢鋁罐、廢紙、廢塑膠桶等一般事業廢棄物及生活垃圾、廢太空包等一般廢棄物後,戊○○指示己○○、壬○○安 排清運車輛,並雇用辛○○、庚○○、乙○○、丁○○、甲○○將本案 廢棄物載運並貯存在本案土地A,由癸○○篩選分類後,為廢 棄物貯存、掩埋、焚燒等貯存、處理廢棄物之行為。嗣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111年1月3日7時48分許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北區環境督察大隊、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至本案土地A執行搜索,經稽查人員勘查,發現現場有圓筒 式旋轉篩分機、輸送帶等設備且貯存大量廢棄物,因而查得上情。 二、子○○、丙○○分別自90年起擔任址設新竹市○區○○街00巷0弄00 號3樓「永春企業社」之實質負責人、登記負責人。詎子○○ 知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提供土地貯存廢棄物,子○○、 丑○○、丙○○均知悉領有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之廢棄 物清除許可文件,應依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內容清除廢棄物,而永春企業社自106年起雖領有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0 6竹市廢清字第0066號、111新竹市廢丙清字第0012號),然未設有貯存場或轉運站,依法不得為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處理,詎子○○竟基於非法提供土地貯存廢棄物之犯意,子○ ○、丑○○、丙○○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以子○○ 所有坐落新竹縣○○鄉○○○段○○○○段00000○○○段○○○○段00000○0 0000○00000地號土地、不知情黃玉秋所有坐落同上段八分寮 小段116-9等5地號土地(面積合計2萬7,032平方公尺,下合稱本案土地B)作為廢棄物之貯存、處理場地,自107年起(丑○○部分係自110年3月11日遭另案查獲時起)其受不特定人 委託清運廢棧板、廢岩綿、廢磁磚、廢木材、廢塑膠、廢玻璃、廢鐵、廢保麗龍、廢泡棉、廢保特瓶、廢鋁罐、廢紙、廢塑膠桶、石膏板等一般事業廢棄物及生活垃圾等一般廢棄物後,由子○○、丑○○將上開廢棄物載運並貯存在本案土地B ,並將廢棄物分類後,為貯存、掩埋、焚燒等貯存、處理廢棄物之行為。嗣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111年1月3日7時許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北區環境督察大隊、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至本案土地B執行搜索,經稽查人員勘查, 發現現場有圓筒式旋轉篩分機、輸送帶、破碎機等設備且貯存大量廢棄物,因而查得上情。 三、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移送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案被告戊○○、己○○、壬○○、子○○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第3款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及同法 第46條第4款後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被告辛○○、庚○○、 丁○○、乙○○、癸○○、甲○○、丙○○、丑○○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 46條第4款後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均非死刑、無期徒刑 、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 審之案件,被告1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12人及被告戊○○、子○○、丙○○、丑○○、庚○○辯護人之意見 後,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附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戊○○、子○○、丙○○、丑○○、辛○○ 、庚○○、己○○、壬○○、丁○○、乙○○、癸○○、甲○○於本院準 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均坦承不諱(見本院112年度原 訴字第1號卷《下稱本院112原訴1卷》第184至185頁、第189 頁、第302頁、第311頁、第319至320頁、第331頁),並 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足認被告12人之任意性自白均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1、證人莊巧慧於警詢時(見新竹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820號偵查卷《下稱111偵820卷》第209至213頁)、崔弘育於警詢 時(見新竹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2770號偵查卷《下稱111 偵12770卷》第55至57頁)、何啟隆於警詢及偵查中(見新 竹地檢署110年度他字第1386號偵查卷《下稱110他1386卷》 卷二第40至42頁、第62至65頁)、彭楷霖於警詢及偵查中(見110他1386卷卷二第4至7頁、第15至16頁)、張壽田 於警詢及偵查中(見110他1386卷卷二第21至23頁、第33 至35頁)、黃士豐於警詢時(見110他1386卷卷一第3至6 頁)、黃永熏於警詢時(見111偵12770卷第5至7頁)、李美慧於警詢時(見111偵12770卷第10至15頁)、劉泳德於警詢時(見111偵12770卷第28至33頁)之證述。 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庚○○、111年1月3日、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 大隊,見111偵820卷第35至38頁)、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本院110聲搜528號搜索票(永春企業社、111年1月3日、寶山鄉雞油凸段 三叉凸小段134-4地號,見111偵12770卷第16至18頁)、 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本院110聲搜528號搜索票(永春企業社、111年1月5 日、新竹市○區○○街00巷0弄00號3樓,見111偵12770卷第1 07至109頁)、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本院110聲搜528號搜索票(子○○、11 1年1月3日、寶山鄉峰城路8巷10號,見新竹地檢署111年 度偵字第15093號偵查卷《下稱111偵15093卷》第95至100頁 )、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本院110聲搜528號搜索票(戊○○、111年1月3日 、寶山鄉吉林路39巷76號,見110他1386卷卷三第2至10頁)、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本院110聲搜528號搜索票(甲○○、111年1月3日 、新竹市○○區○○路○段000巷0號,見110他1386卷卷三第17 至22頁)、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本院110聲搜528號搜索票(大山企業社、111年1月3日、寶山鄉吉林路39巷76號,見110他1386卷卷三第23至28頁)、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 ○○○○000○0○0○○○○鄉○○路00巷00號,見110他1386卷卷三第 59至63頁)。 3、戊○○、己○○LINE對話紀錄(見111偵820卷第73至77頁、第1 41至145頁)、丁○○、己○○LINE對話紀錄(見111偵820卷 第78至81頁、第122至133頁)、扣案癸○○手機內與朱永宏 LINE對話截圖(見新竹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6688號偵查卷《下稱111偵16688卷》第84至88頁)。 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督察大隊111年1月3日 督察紀錄(大山企業社)、111年1月3日督察紀錄(永春 企業社)、111年1月13日督察紀錄(普生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7日督察紀錄(永春企業社)(見111偵820卷 第82至91頁、111偵12770卷第24至27頁、第34至38頁、第75至81頁)。 5、新竹縣竹東地政事務所111年1月5日東地所測字第11123000 10號函檢附寶山鄉雞油凸段八分寮小段116-3地號等、三 叉凸小段145、146、147、502地號等土地複丈成果圖、土地登記謄本(見111偵820卷第152至200頁)。 6、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10年11月8日環業字第1103402972號函暨附110年11月3日、110年1月13日稽查工作紀錄(見111偵820卷第216至227頁)、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11 年2月8日環業字第1113400380號函暨附111年1月27日、111年1月24日、111年1月17日、110年10月27日、111年1月3日稽查工作紀錄、111年1月17日督察紀錄(大山企業社)(見111偵820卷第228至246頁)、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9年2月6日環業字第1093400217號函暨附109年1月31日 稽查工作紀錄(見新竹地檢署110年度他字第264號偵查卷《下稱110他264卷》110他264卷第13頁反面至第17頁)。7、111年1月3日寶山鄉雞油凸段三叉凸小段134-4地號、寶山鄉雞油凸段八分寮小段173-2、116-6地號開挖照片(見111偵12770卷第20至23頁)、111年1月3日寶山鄉雞油凸段 八分寮小段116-9地號開挖照片(見111偵12770卷第8至9 頁)。 8、永春企業社110年9月28日請款單、發票(向杰希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請款垃報清運費用)、清運照片(見111偵12770卷第63至64頁)。 9、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永春企業社(見 111偵12770卷第65至66頁)、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大山企業社(見新竹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2771號偵查卷《下稱111偵12771卷》第118至119頁)。 、新竹市政府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永春企業社(見111偵12770 卷第82至84頁、第137至140頁)、新竹市政府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大山企業社(見111偵12771卷第89至92頁)。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寶山鄉雞油凸段三叉凸小段134-4、17 3-2地號)、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寶山鄉雞油凸段八分寮 小段116-9地號)(見111偵12770卷第89至92頁、第147頁)。 、永春企業社107年統一發票開立統計資料(見111偵12770卷 第111至115頁)。 、大山企業社請款單(見111偵12771卷第26至38頁、第60至6 6頁)。 、群新建設估驗單(見111偵12771卷第51至54頁)。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衛星定位(火點通報)截圖及現場照片(見111偵12771卷第93至99頁)。 、扣案編號5-2之天律環保公司請款單(見110他1386卷卷二第82至85頁)。 、土地登記謄本(寶山鄉雞油凸段八分寮小段116-3、116-6、116-12、173-2地號)(見110他1386卷卷二第230至234頁)。 、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戊○○0000000000-辛○○0000000000、 110年10月6日至111年1月1日)(見111偵820卷第11至15 頁)、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戊○○0000000000-莊巧慧000 0000000、110年11月4日至110年12月3日)(見111偵820 卷第214至215頁)、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戊○○00000000 00、110年12月3日至111年1月1日)(見新竹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860號偵查卷《下稱111偵6860卷》第96至98頁) 、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丑○○0000000000、110年10月6日 至110年11月4日)(見111偵12770卷第99至103頁)、通 訊監察作業報告表(戊○○0000000000-彭楷霖0000000000 、110年10月6日至111年1月1日)(見111偵12771卷第47 至49頁)、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戊○○0000000000-張壽 田0000000000、110年10月6日至110年12月3日)(見111 偵12771卷第58至59頁)、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戊○○000 0000000-甲○○0000000000、110年10月6日至111年1月1日 )(見110他1386卷卷二第78至81頁)、通訊監察作業報 告表(戊○○0000000000-乙○○0000000000、110年12月3日 至111年1月1日)(見110他1386卷卷二第100頁)、通訊 監察作業報告表(戊○○0000000000-丁○○0000000000、110 年12月3日至111年1月1日)(見110他1386卷卷二第121頁)、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丑○○0000000000、110年11月4 日至110年12月3日)(見110他1386卷卷二第208至209頁 )。 、行動蒐證作業報告表(110年10月26日)(見111偵6860卷第69至72頁、第73至76頁)、行動蒐證作業報告表(110 年10月12日)(見111偵6860卷第66至68頁)、行動蒐證 作業報告表(110年12月13日)(見111偵6860卷第77至81頁)。 、110年11月空拍畫面照片(本案土地A)(見111偵820卷第7 0至72頁)、110年10月14日現場空拍畫面照片(本案土地B)(見111偵6860卷第87至89頁)。 、110年8月11日空拍傾倒廢棄物現場畫面照片(見111偵820卷第116至118頁)。 、寶山鄉農會111年1月26日寶農信字第1110000218號函(見1 11偵820卷第273頁)。 、寶山鄉信用部客戶往來帳戶一覽表、存摺存款帳戶資料查詢、支票存款帳戶資料查詢(大山企業社)(見111偵820卷第275至277頁)。 、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111年9月28日新肅(3)字第11 158530690號函(見111偵6860卷第14至15頁)。 、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BFH-3289、戊○ ○)(見111偵6860卷第57頁)。 、110年8月11日空拍「永春企業社」廠房現場畫面照片(見1 11偵6860卷第85至86頁)。 、普生股份有限公司與杰希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承攬合約書、款項支付憑證、施工現場照片(見111偵12770卷第41至54頁)。 、本院通訊監察書(110聲監314、0000000000、110年10月6日至110年11月4日)、(110聲監315、0000000000、110 年10月6日至110年11月4日)、(110聲監續714、0000000000、110年11月4日至110年12月3日)、(110聲監續780 、0000000000、110年12月3日至111年1月1日)、(110聲監續781、0000000000、110年12月3日至111年1月1日)(見111偵12770卷第93至98頁)。 、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KED-2086、永春企業社)(見111 偵12770卷第153頁)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AUE-8861、庚○○)(見111偵12770卷第167頁)、車號查詢汽車車籍 資料(AKQ-5952、庚○○)(見111偵12770卷第167頁)、 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KEG-5323、金發工程)(見111 偵12771卷第202頁)、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KEK-1030、大山企業社)(見111偵12771卷第203頁)、車號查詢 汽車車籍資料(AAG-553、大山企業社)(見111偵12771 卷第204頁)、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KEG-5109、大山 企業社)(見111偵12771卷第205頁)、車號查詢汽車車 籍資料(047-S2、大山企業社)(見111偵12771卷第206 頁)、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KEK-1228、天律環保)(見111偵12771卷第207頁)、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AAH-285、天律環保)(見111偵12771卷第208頁)。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1年10月18日環署督字第1111141850號 函暨附永春企業社、大山企業社不法利得估算說明書(見111偵12770卷第168至171頁)。 、通聯譯文(庚○○0000000000、110年4月8日-8月8日)(110 他264卷第53至71頁)。 、通聯譯文(戊○○0000000000、110年6月5日-8月6日)(見1 10他264卷第80至94頁)。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永春企業社、丙○○)(見110他1386卷卷 二第222至229頁)、己○○寶山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見110他1386卷卷二第247至248頁)、壬○○寶山郵局帳 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110他1386卷卷二第249至250頁 )、莊巧慧頭份蟠桃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110 他1386卷卷二第251至252頁)、陳美麗寶山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110他1386卷卷二第253至254頁)。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20日廢棄物樣品檢測報告(樣品編號:PR0000000、PR0000000、PR0000000、PR0000000、PR0000000)、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 雄分公司111年1月17日廢棄物樣品檢測報告(樣品編號:AR0000000、AR0000000、AR0000000)、111年1月13日廢 棄物樣品檢測報告(樣品編號:AR0000000、AR0000000、AR0000000)(見110他1386卷卷二第307至327頁)。 (二)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戊○○、子○○、丙○○、 丑○○、辛○○、庚○○、己○○、壬○○、丁○○、乙○○、癸○○、甲 ○○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廢棄物清理法所稱之廢棄物,分下列二種:一般廢棄物:由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所產生之垃圾、糞尿、動物屍體等,足以污染環境衛生之固體或液體廢棄物;事業廢棄物:㈠有害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㈡一般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罪,其中所謂「貯存」,係指一 般廢棄物於回收、清除、處理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容器、設施內之行為;「清除」則指:㈠收集、清運:指以人力、清運機具將一般廢棄物自產生源運輸至處理場(廠)之行為,㈡轉運:指以清運機具將一般廢棄物自產生源運輸至轉運設施或自轉運設施運輸至中間處理或最終處置設施之行為;「處理」則包含:㈠中間處理:指一般廢棄物在最終處置或再利用前,以物理、化學、生物、熱處理、堆肥或其他處理方法,變更其物理、化學、生物特性或成分,達成分離、中和、減量、減積、去毒、無害化或安定之行為,㈡最終處置:指將一般廢棄物以安定掩埋、衛生掩埋、封閉掩埋或海洋棄置之行為,㈢再利用:指將一般廢棄物經物理、化學或生物等程序後做為材料、燃料、肥料、飼料、填料、土壤改良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用途行為,㈣能源回收:指一般廢棄物具有生質能、直接利用或經處理產生能源特性,供進行再生能源利用之行為,此為環境部發布之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2條第7款、第11款、第13款規定甚詳。查: 1、本案依卷附稽查工作紀錄、稽查現場照片中所示被告12人所清除之本案廢棄物,有廢木材、廢塑膠、廢磚混凝土、廢布、生活垃圾等營建廢棄物,且無證據足認該等廢棄物係具有毒性、危險性,且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依前揭規定,應認屬一般事業廢棄物,又被告戊○○、辛○○、庚○○、己○○、壬○○、丁○○、乙○○、 癸○○、甲○○如事實欄一所為;被告子○○、丙○○、丑○○如事 實欄二所為,均係屬一般廢棄物之「處理」行為,惟大山企業社、永春企業社均僅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自不得從事廢棄物之處理行為,而應將所清除之廢棄物送至合法處理機構處理,顯屬未依清除許可文件內容清除廢棄物之行為甚明。 2、至被告庚○○之辯護人雖以清除廢棄物過程中為分類廢棄物 而將廢棄物暫時推置,應非屬非法處理廢棄物犯行等語為被告庚○○辯護,然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 辦法第8條規定,申請核發清除許可證者,如有設置貯存 場及轉運站,應檢具貯存場及轉運站之土地所有權狀 、 地籍資料、土地清冊及設置計畫書;非自有土地者,並應附土地所有人或管理機關使用同意書,向核發機關提出申請。因此,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除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外,若需將廢棄物進行落地分類,應 依上開規定申請設置貯存場或轉運站,並於清除許可證登載分類之方式、地點等,取得清除許可證後,始得為之,此有行政院環保署112年7月28日環署詢字第1120033410號函附卷可查(見本院112原訴1卷第213頁)。是本案被告等 將本案廢棄物堆置於本案土地A、B之時間非短,所為顯非僅單純分類,更無任何申請設置貯存場或轉運站,並於清除許可證登載分類方式、地點之情形,自難認被告等之行為係為分類廢棄物之暫時堆置行為,辯護人此部分所辯難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二)再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所稱「未經主管機關許 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者」,依其文義以觀,固係以提供土地者為處罰對象,然該條款所欲規範者應在於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之行為,而非側重於土地為何人所有、是否有權使用,亦不問提供土地係供自己或他人堆置廢棄物。是凡以自己所有之土地,或有權使用(如借用、租用等)、無權占用之他人土地,以供自己或他人堆置廢棄物之行為,均有上開條款之適用,非謂該條款僅規定處罰提供自己之土地供他人堆置廢棄物而言,否則任意提供非屬自己或無權使用之土地供自己或他人堆置廢棄物,造成污染,卻無法處罰,顯失衡平,當非該法之立法目的(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174號、95年度台上字第3325號、99年度台上字第777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被告戊○○、己○○、壬○○、子○○未經主管機關許可, 任意提供其等名下土地為本案堆置廢棄物,自該當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犯行。 (三)是核被告戊○○、己○○、壬○○、子○○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 法第46條第3款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 物罪及同法第46條第4款後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被告 辛○○、庚○○、丁○○、乙○○、癸○○、甲○○、丙○○、丑○○所為 ,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後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 罪。 (四)按集合犯乃其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預定有多數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立法者以此種本質上具有複數行為,反覆實行之犯罪,歸類為集合犯,特別規定為一個獨立之犯罪類型,例如收集犯、常業犯等。核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罪質本即具反覆實施同一行為之特性,是被告戊○ ○、己○○、壬○○、辛○○、庚○○、丁○○、乙○○、癸○○、甲○○ 就事欄一部分;被告子○○、丙○○、丑○○就事實欄二部分, 均係基於單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意,侵害同一環境保護之社會法益,屬集合犯之概念,應僅論以一罪。 (五)被告戊○○、己○○、壬○○、辛○○、庚○○、丁○○、乙○○、癸○○ 、甲○○就事實欄一所示犯行;被告子○○、丙○○、丑○○事實 欄二所示犯行,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六)被告戊○○、己○○、壬○○、子○○所犯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廢棄 物罪及非法清理廢棄物罪2罪間,係基於單一犯意,行為 有局部重疊,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後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七)爰審酌被告12人為貪圖便利及賺取利益,由被告戊○○、己 ○○、壬○○、子○○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後,再與其餘被告共同 非法清理上開廢棄物,破壞自然環境範圍非小,有害公共環境衛生,漠視環境保護之重要性,對於公共安全所生危害甚鉅。其中被告戊○○、庚○○、子○○、丑○○前均有違反廢 棄物清理法相關犯行經法院判決確定並執行完畢(均未構 成累犯),猶再為本案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顯見其等 視法律於無物,實應予嚴懲;惟念被告等12人犯後均坦承犯行,且被告子○○、丙○○、丑○○業已將土地恢復原狀,而 被告戊○○、辛○○、庚○○、己○○、壬○○、丁○○、乙○○、癸○○ 、甲○○經本院一再給予機會,猶藉詞未能將土地恢復原狀 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戊○○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案 發時擔任大山企業社負責人、已婚、有3名成年子女、羈 押前與子女同住,經濟狀況小康;被告子○○自述國中畢業 之智識程度、案發迄今擔任永春企業社負責人、已婚、有3名成年子女、與太太丙○○同住,經濟狀況小康;被告辛○ ○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案發時擔任金發工程的卡車司機、已婚、有4名成年子女、與父母妻小同住,經濟狀 況勉持;被告庚○○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案發迄今擔 任大清企業社負責人、已婚、有2名未成年子女、與父母 妻小同住,經濟狀況普通;被告己○○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 程度、案發時擔任大山企業社司機職務、離婚、有2名未 成年子女由前妻照顧、與父母同住,經濟狀況普通;被告壬○○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案發時擔任大山企業社司 機職務、已婚、有2名未成年子女、與父母妻小同住,經 濟狀況普通;被告乙○○自述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案發時 擔任大山企業社司機職務、已婚無子女、與妻子同住,經濟狀況普通;被告癸○○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案發時 擔任大山企業社司機職務、離婚無子女、與父母同住,經濟狀況普通;被告丁○○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案發時 擔任大山企業社司機職務、離婚、有1名成年子女、與母 親同住,經濟狀況普通;被告甲○○自述高職肄業之智識程 度、案發時擔任天律環保的司機職務、離婚、有2名成年 子女、與子女同住,經濟狀況普通;被告丙○○自述國小畢 業之智識程度、案發時擔任永春企業社登記負責人,主要是家管、已婚、有3名成年子女、與先生子○○同住,經濟 狀況小康;被告丑○○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案發時擔 任永春企業社司機職務、已婚、有2名未成年子女、與母 親及妻小同住,經濟狀況普通(見本院112原訴1卷第313 頁、第332至333頁),暨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程度及蒞庭之公訴檢察官意見(見本院112原訴1卷第314頁、第33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八)緩刑之宣告: 被告丙○○、丑○○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子○○前雖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惟 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 之宣告等情,有被告子○○、丙○○、丑○○之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等因一時失慮而為本案犯行,固應予非難,然考量被告子○○、丙○○、丑○○坦承犯行,且 業已清除本案廢棄物完畢,有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12 年5月15日環署循字第1120021145號函暨稽查工作紀錄1份存卷可參(見本院112原訴1卷第199至200頁),積極彌補所造成之損害,已如前述,堪信其等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本院認其所受上開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分別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之規定,併均予諭知緩刑如主文所示,以啟自新。另因被告子○○、丑○○前已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相關犯行(未構 成累犯)而猶再為本案犯行,為期被告子○○、丑○○能深切 記取本案教訓,謹慎行事,本院因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尚有賦予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同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子○○、丑○○應於判決確定後2年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 所示之金額,俾養成其等知法守法、違法受罰之觀念。至上揭支付金額之命令,乃緩刑宣告之負擔,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違反上揭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 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法院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指明。 三、沒收之說明: (一)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告前開沒收,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㈠至㈦「扣案物名稱」欄所示之物,均為被 告丙○○、子○○、己○○、癸○○、甲○○、戊○○所有且供其等為 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等人於簡式審判程序時供陳明確(見本院112原訴1卷第308頁、第328至329頁),爰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 (三)犯罪所得部分: 1、犯罪所得之沒收,性質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非屬刑罰,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事實審法院就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等沒收相關事項為認定時,如已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即難恣意指摘為違法(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206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再者,參照刑法第38條之1之立法理由及依實務多數見解,基於澈底剝 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旨趣,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亦即有關犯罪所得之沒收係採總額原則,不扣除成本(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52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 照)。查大山企業社處理載運廢棄物之接洽及費用均由負責人即被告戊○○負責,被告己○○、壬○○於大山企業社僅擔 任司機,固定領取月薪,此據被告己○○、壬○○於偵訊時供 陳在卷(見111偵820卷第136頁、第147頁、111偵12771卷第211頁反面),而大山企業社如事實欄一所載於本案之 犯罪所得估算合計新臺幣(下同)5,600萬元,此有行政 院環境保護署111年10月18日環署督字第1111141850號函 暨附不法利得估算說明書在卷可稽(見111偵12770卷第168至171頁),應屬被告戊○○本案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復依刑法第38條之1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 誘因之立法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是上開5,600萬元俱屬犯罪所得,並無成本計算問題,無扣除相關 成本之必要。 2、至被告戊○○之辯護人雖於本院審結後具狀稱本案應以被告 受託清運營建廢棄物之趟次,再以每車次載運時收取之清運費用作為計算不法所得之金額等語為被告戊○○辯護,然 並未提出任何依據供本院審酌,相較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上開函文所附之不法利得估算說明書係以全國廢棄物處理機構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處理收費標準作為計算參考,並就收費價格範圍取其中位數計算本案不法利得,被告及辯護人上開所述顯係其等個人意見,自難為有利於被告戊○○之認定。 3、又事實欄二所載部分之本案犯罪所得,本院考慮被告子○○ 、丙○○、丑○○業已將現場回復原狀,堪認其等確於事後有 相當勞、費之支出,已足弭平實際上從犯罪中獲利之效果,若再予沒收,依比例原則加以權衡,實有過苛,爰不為沒收、追徵之諭知。 (四)另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三㈠所載之大貨車9輛,雖均係 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然依卷存事證,大山企業社、永春企業社均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堪認該等大貨車用途並非僅止於犯罪,復為被告等人營業謀生所需之工具,如予沒收,實有過苛之虞,爰不予宣告,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立夫、蔡沛螢提起公訴、檢察官馮品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李念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 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備註 ㈠ 丙○○IPHONE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 112年度院保字第1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112原訴1卷第91頁。 ㈡ 子○○之IPHONE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 112年度院保字第3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112原訴1卷第76頁。 ㈢ 己○○之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 112年度院保字第21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112原訴1卷第99頁。 ㈣ 癸○○之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12年度院保字第2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112原訴1卷第95頁。 ㈤ 甲○○之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17、000000000000000/17) 112年度院保字第13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112原訴1卷第87頁。 ㈥ 子○○之廢棄物再利用三聯單壹本、廢棄物廠外記錄遞送單壹本、永春企業估價單壹本、永春企業社107載垃圾記錄資料壹本、永春企業社107、108司機日報表壹箱、永春企業社107、108年度帳冊各壹箱、永春企業社收據壹本、永春企業社帳冊壹本、永春企業社103-106年帳冊壹本 112年度院保字第3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112原訴1卷第75頁。 ㈦ 戊○○之大山怪手維修單壹本、車輛罰單等資料壹本、大山110年合約書壹本、大山107-109年合約書壹本、大山110年請款單壹本、大山清除申請書壹本、寶山鄉公所函文壹張、大山清運工程報單貳張、大山廢棄物三聯單玖張、大山110年郵資資料壹本、大山108、109年度帳冊各壹箱、大山郵局存單參本、大山農會匯款單參本、大山支票簽收單伍本、大山支票收訖簽回單肆本、戊○○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大山許可證文件捌張、大山員工日誌陸張、大山對協勝報價單壹本、大山對金弘、天丞、大舜請款單各壹本、大山對詳芳、崴峰報價單壹本、大山企業社空白連單貳拾壹本 112年度院保字第4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112原訴1卷第79至8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