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智單聲沒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田靜儒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智單聲沒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靜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2年度執聲字第857號,偵查案號:111年度偵字第36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田靜儒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 第367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以111年度智簡字第 第8號判決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於民國112年1月30日確 定。惟上開案件尚扣得被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確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 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所謂「專科沒收之物」,係指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等是(刑法第40條立法理由參照)。復對照刑法第200條、第205條、第219條等規定,所謂「專科沒收 之物」,應係指法文有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絕對義務沒收」者而言。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該等物品即係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 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田靜儒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67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業經本院於111年12月30日以111年度智簡字第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 ,同時宣告緩刑2年,並於112年1月30日確定,有上開刑事 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智簡字卷第113頁至第118頁;本院智單聲沒字卷第9頁)。而本 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第2項),未經上開刑事簡 易判決宣告沒收,然經鑑定結果確屬仿冒品,有東禾數位行銷有限公司提供之鑑定報告書、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各1份在卷可查(3678號偵卷第46頁至第48頁) ,堪認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崔恩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陳旎娜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註冊公告日期 /專用期限 (民國) 1 仿冒 波力POLI 商標棉被收納袋 94個 韓商羅伊視效動漫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 105年5月1日/ 11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