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簡字第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張佩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簡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佩菁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158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佩菁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一)張佩菁與簡郁芳均係址設新竹市○○區○○街000號「元培醫 事科技大學」之學生,因故發生嫌隙,張佩菁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1年6月9日前之某時日,在不詳處 所,連接網際網路,在不特定人均可瀏覽之社群網站Dcard討論區「元培醫事科技大學」版上,發布「聽說新上任 的學生會會長下面很癢」等文字,辱罵當時新上任之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學生會會長簡郁芳,足以貶損簡郁芳之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嗣簡郁芳不甘受辱報警提告,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簡郁芳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張佩菁固坦承有上開發布「聽說新上任的學生會會長下面很癢」等文字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我覺得我沒有公然侮辱」云云。經查: (一)被告有於上揭網頁發布「聽說新上任的學生會會長下面很癢」等文字之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簡郁芳於警詢及偵訊時指述綦詳(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1755號卷【下稱21755號偵卷】第7至8、33至35頁),被告 亦直承其有發布上開文字之客觀事實(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821號卷第17頁),並有狄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1日狄卡字第111080101號函1份、學 生會會長當選名單翻拍照片及Dcard平臺發文截圖共3張在卷可佐(見21755號偵卷第9、11至13頁),此部分之事實已可認定。 (二)被告雖以前開情詞置辯,然按所謂侮辱,凡未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以言詞、文字、圖畫或動作,對他人表示詈罵、不屑、輕蔑、嘲諷、鄙視或攻擊其人格之意思,足以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在客觀上達到貶損其名譽及尊嚴評價之程度,使他人在精神及心理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虞者,即足當之。查被告所發布之系爭文字,所述「下面很癢」之意,依照社會一般之通常觀念,可認其係意指男女關係混亂、不檢點,有私處需要搔癢之意,於現今社會生活中,乃係對於他人帶有負面評價之用字,遭人指有下面很癢,除會感受不快、難堪,更足以使該他人之人格、社會評價遭貶損,故被告發布系爭文字,顯係出於侮辱告訴人,使其難堪之意,主觀上自有公然侮辱告訴人之犯意甚明。是被告上揭所辯,要無可採。 (三)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張佩菁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僅因細故與告訴人發生嫌隙,即率爾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瀏覽之社群網頁上,以上開文字辱罵告訴人,造成告訴人精神上之傷害,行為實屬不該,暨被告犯後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被告為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瑞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蘇鈺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