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簡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葉庭瑄、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簡字第237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庭瑄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03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主文及宣告刑如附表編號1至3 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至5行應更正「…竟基於轉讓偽藥即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意…」外,餘均引 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甲○○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偽藥 罪。 (二)被告所犯上開3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犯罪時間亦 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視政府反毒政策及宣導如無物,欠缺法治觀念,轉讓偽藥供他人施用,所為轉讓偽藥行為將助長施用毒品惡習,並足以使施用者導致精神障礙與性格異常,甚至造成人民生命健康受損之成癮性及危險性,其不僅戕害國人身體健康,且有危害社會安全之虞,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生活狀況(警詢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黃嘉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廖宜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及宣告刑 1 犯罪事實欄一、(一)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2 犯罪事實欄一、(二)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3 犯罪事實欄一、(三)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0368號被 告 甲○○ 女 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弄0 號4樓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號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亦 係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所公告列為管制藥品,非依製造之注射製劑,係屬藥事法第20條第1款所稱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偽 藥,未經許可不得擅自轉讓,竟基於轉讓偽藥、第三級毒品之犯意,為如下犯行: (一)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22時許,在址設新竹市○區○○路 000號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新竹少年之家(下簡稱新竹少 年之家)蓮三寢之交誼廳,無償提供愷他命予少年魏○寘 (94年生)以吸管施用。 (二)於110年12月24日19時許,在新竹少年之家閒情室,無償 提供愷他命予少年朱○霆(94年生)、廖育容以吸管施用。 (三)於111年1月1日21時許,在新竹少年之家閒情室,無償提 供愷他命予少年朱○雯(96年生)以吸管施用。 嗣據新竹少年之家社工發現甲○○持有不明粉末及K盤而通報 警方,經警於111年1月6日14時20分許前往新竹市少年之家 查扣甲○○交出、內含不明粉末之捲紙2張,並以試劑檢驗呈 愷他命陽性反應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少年警察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甲○○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少年魏○寘、少年朱○霆、廖育容於警詢及偵訊時之 證述。 (三)證人即少年朱○雯於警詢時之證述。 (四)採尿同意書、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20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毒物化學鑑定書、 (五)新竹市警察局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 表、新竹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查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2月11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新竹市警察局執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新竹市警察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4張。 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偽藥罪嫌 。被告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二)、(三)所示之各次轉讓偽藥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檢 察 官 黃嘉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書 記 官 蔣采郁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