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2 日
- 當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彭祥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祥銨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祥銨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業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假釋出監。又假釋 後更定刑期,報經法務部後於112年5月15日認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再行聲請裁 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應以受刑人 仍在「假釋中」為前提,如受刑人所執行之刑,已經執行完畢,即與「假釋中」之要件不符,自無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餘地。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 上易字第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又因違反商業 會計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86號裁定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接續執行,於110年10月24日入監執行,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12年5月23日,惟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2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2年5月1日 ,揆諸上開說明,受刑人既因刑期期滿而執行完畢,自無再次諭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必要,是以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