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謝荏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荏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 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荏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12年5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 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上開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5月29日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2 年11月3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 為112年8月23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5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54481號函暨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 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劉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