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曾靖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靖棠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曾靖棠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前經改行通常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在案,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又因被告於偵查中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第449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潘韋廷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