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傷害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伍庭樞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伍庭樞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廖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