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傷害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文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雄 林嘉賢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第317號、111年度偵字第174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文雄為天鷹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鷹公司)之保全人員,其於民國111年5月21日晚間10時3 分許,駕駛天鷹公司所承租、供業務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行經新竹市東區光復路與關東路口前,因不滿遭外送人員被告林嘉賢騎乘機車對其鳴按喇叭,見被告林嘉賢在新竹市○○路0段000號之餐飲店前停車取餐,乃將上 揭汽車停放於被告林嘉賢機車旁,並基於公然侮辱、傷害、毀損他人之物之犯意,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上址餐飲店前,以「幹你娘」「操你媽機掰」「三小」等語辱罵被告林嘉賢,復徒手毆打被告林嘉賢頭部,致被告林嘉賢受有嘴唇擦傷之傷害,並造成被告林嘉賢所配戴安全帽內之藍芽耳機線斷裂,足生損害於被告林嘉賢,其後被告林嘉賢不甘遭毆打,見被告陳文雄轉身欲離去,亦基於傷害之犯意,上前毆打被告陳文雄,致被告陳文雄受有手部挫傷、頭部挫傷之傷害等語。 三、查本件被告所涉上開犯行,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廖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