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黃湘茹、楊子園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319號 原 告 黃湘茹 被 告 楊子園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18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江宜穎 法 官 崔恩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陳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