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4 日
- 當事人余樹池、劉姜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69號 原 告 余樹池 被 告 劉姜子 邱琬期 莊展晟 詹淳皓 陳慶楊 張程佑 羅湍鎂 賴佳琪 陳筱蓓 王皓義 林恆寬 王靖騰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姜克勤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 第686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0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雖非本案被告,但原告主張須依民法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共同侵權行為人)。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黃怡文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陳家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