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一三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一三一號 原 告 友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列被告等因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八三號違反專利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三千七百萬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被告等應 在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及臺灣日報及英文報紙CHINA POST各 報頭版刊登侵權道歉啟事。(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被告乙○○係被告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明知互億科技股份公司位於 新竹市○○路九九巷八號三樓工廠所生產之供電腦週邊設備使用之「五六K M ODEM+一0BASE-ETHERNET」傳輸連接器,主要技術構成係原 告友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取得「PCMCIA」傳輸連結器之新型專利權產品 ,竟基於概括之犯意,自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起,連續製造以「五六K MODEM+一0BASE-ETHERNET」為名傳輸連接器,並行銷於國 內外市場圖利,迄至八十八年三月二十日止,計產銷四千三百五十組,利得一千 三百五十萬元,業據檢察官提起公訴。為此,爰依專利法第一百零五條、第八十 八條、第八十九條,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等規定,求為判決 如聲明第一、二項所示。 乙、被告方面: 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 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固定有 明文。惟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亦載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案件被告乙○○業經本院為無罪之判決,有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 第四八三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刑事訴訟既經諭知無罪之判 決,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至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 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 銘 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書 記 官 蕭 宛 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