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聲字第四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聲字第四三號 移 異 議 人 甲○○ 即受處分人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 市監理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竹市監稽違車字第五一—四九九六七七號裁 決書所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汽車有排氣管擅自變更原有規格之情形,應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 千八百元以下之罰鍰。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交 通法庭認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處分人即聲明異議人甲○○之聲明意旨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聲明人誤 載為刑事狀,實為聲明異議狀)。 三、經查,異議人所有之車號R四—七0四二號自用小客車,於換裝排氣管時,自行 變更排氣管之規格,而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二十二時二十分,在國道公路南 向七十一公里處為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隊隊員陳建華等舉發之事實,為異議人所 不否認,並與證人陳建華於本院調查時所證相符(見本案卷第二十四至二十六頁 )。且經取得與異議人所有之汽車同一廠牌、規格(即大慶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進口之IMPREZA 4DOOR SEDAN AWD GT)之原廠車 型相關資料所附之排氣管照片,與異議人自行換裝之排氣管之照片作為比對,自 外觀而言,原廠之排氣管之出氣口為二管,與異議人之單管出氣口即有不同,有 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理站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竹監新字第六一九 七號函所附之附件及異議人排氣管之照片一紙在卷可稽(見本案卷第三十四至三 十九頁、第五十三頁)。且將上開資料送交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 理站檢驗,亦確認異議人之排氣管與消音器已一併更換,其內部結構,對車輛排 氣音量影響極大,亦有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理站八十九年十二月 十四日竹監新字第七一七八號函附卷為憑(見本案卷第五十至五十一頁)。是異 議人變更排氣管既已影響該車之排氣音量,顯已違反道路交通異管理處罰條例第 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其辯稱變更排氣管規格並未影響行車安全或環境污 染,即可自行更換不同規格之排氣管云云,顯為卸責之詞。而環境污染並非道路 交通處罰管理條例所欲保護之法益,縱異議人更換排氣管後之排氣音量雖未達環 境污染處罰之標準,其僅未另違反關於環境保護之相關法令而已,並無解於其因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所應負之行政罰責。是異議人變更排氣管之原 規格設備,並影響排氣音量之事實堪可認定,則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 市監理站就聲明異議人前揭違規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前該規定處罰聲 明異議人新台幣一千八百元罰鍰,即為有據。聲明異議人聲明異議理由辯稱其變 更排氣管無影響行車安全,亦無影響環境污染不應受罰云云,自無可採。是以本 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黃美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素卿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