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五七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0 月 12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五七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 七四八、四一七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連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柒月。 緩刑叁年。 扣案之非法重製光碟片壹佰肆拾片、非法重製光碟MP3(數位音樂光碟片)叁片、 客戶資料光碟片壹片、郵件代收價目單陸張、光碟燒錄器壹台、電腦主機壹組、電腦 螢幕壹台、電腦鍵盤壹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補正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一)乙○○係擅自以重製之方法,盜拷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環球甲○○○股份有 限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新力哥倫 比亞音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 公司、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 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如附表所示錄音著作(聲請書誤載為音樂著作),而 侵害前開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等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聲請書誤載為侵害音 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 (二)扣案之非法重製光碟片一百四十片、非法重製光碟MP3(數位音樂光碟片) 三片、客戶資料光碟片一片、郵件代收價目單六張、光碟燒錄器一台、電腦主 機一組、電腦螢幕一台、電腦鍵盤一個,均係乙○○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 。 (三)乙○○於此期間非法獲利之金額約新臺幣二、三萬元。 (四)案經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環球甲○○○股份有限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新力哥倫比亞音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 公司、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告訴。 二、末按,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參,因一時貪念,思慮 欠週,致罹犯行,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當知所警惕,諒無再犯之虞,本院 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三 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 銘 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 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蕭 婉 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 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乙○○盜拷非法重製之錄音著作歌曲名稱) 一、三瞑三日、笨小孩、你比從前快樂(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二、敵人(環球甲○○○股份有限公司) 三、誓言謊言、真愛無敵(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四、如果你認真過(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五、多心、狂奔(新力哥倫比亞音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六、愛情換日線、舊愛還是最美(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七、用心良苦、尋賢啟事(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八、浦公英、狠不下心(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九、白鴿(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十、子曰(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