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О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О四號 原 告 亞泰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士弘 被 告 甲○○ 卡文企業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列被告等因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八O七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 項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