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三七號 原 告 隆昌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七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勇法 官 王 紋 瑩法 官 楊 惠 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 敏 郎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