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五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五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0七0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甲○○明知「有情人」、「感情無退路」等二首歌曲,係乙 ○○享有發行、重製、改作、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及公開播送等著作財產權之「 音樂著作」。竟意圖營利,基於概括之犯意,未經上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 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一日起,向不詳年籍姓名綽號「小林」之男子以每片新 臺幣(下同)二十五元之價格,購買未經乙○○授權重製侵害內含上開音樂著作 權之「秀蘭瑪雅心故事」音樂光碟專輯共五片,並自斯時起,在新竹市公園里假 日花市內擺設攤位陳列,以三片二百元之價格販售交付予顧客,而以此方式侵害 他人之著作權。嗣於同日下午五時四十分許,為警會同乙○○委任之代理人賴瑞 龍在上址查獲,並扣得「秀蘭瑪雅心故事」音樂光碟專輯二片。因認被告甲○○ 涉犯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應依同法第九十三條 第三款論處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分別定有明文。 三、第按,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 。公訴意旨認被告甲○○涉有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之罪嫌,惟本件業據告訴人乙 ○○於辯論終結前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 本件依法自應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秋 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 高等法院。 書記官 張 雲 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