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八四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八四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六五、二八 九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非法盜拷重製之VCD光碟片共壹佰參拾片、空白光碟片陸拾參片及 光碟燒錄器壹台,均沒收。 事 實 一、甲○○明知如附表所示「102真狗」等五十五部視聽著作,係「美商迪士尼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商迪士尼公司)等十家公司所錄製,享有發行、重製 、出租、公開上映及公開播送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未經附表所示美商 迪士尼公司等十家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竟基於概括之犯意,於民國九 十年二月十七日中午十二許起,在新竹市○○路○段二八六號「甜蜜蜜汽車旅館 二一0室」內,擅自將附表之影片,以燒錄器燒錄至VCD光碟影片內,連續重 製一百三十片。嗣於翌日凌晨一時許,經警在前揭處所臨檢查獲,並扣得附表所 示甲○○所有供重製前揭「102真狗」等影音視聽著作所用之燒錄器一臺及重 製VCD碟影片一百三十片、供重製預備使用之空白光碟片六十三片。 二、案經附表所示著作財產權人美商迪士尼公司等十家公司委任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 著作保護基金會代理人施育霖訴請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在右開時、地重製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犯罪事實固坦白承認, 惟辯稱其中一部分為其重製,一部分係伊買來,一部分係向朋友所借來的云云, 經查,右揭事實業據告訴代理人施育霖、袁仁國指述明確,並有重製VCD碟影 片一百三十片、供重製預備使用之空白光碟片六十三片及重製影音視聽著作所用 燒錄器一臺扣案足資佐證,且扣案之附表所示之影音光碟片一百三十片,係侵害 附表所示之美商迪士尼公司等十家公司著作權之擅自重製電影類視聽著作,亦有 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之鑑識報告一紙、附表所示之美商迪士尼公 司等十家公司之刑事委任狀及授權暨印鑑簽字證書文件十份、著作權證明書五十 五件(皆影本)附卷(外放)可稽。雖被告所辯其中部分為其重製,部分係伊買 盜版的,部分係向朋友所借來的云云,惟被告復稱伊無法辨識何部分係重製?何 部分係買來?又何部分影音光碟片係向何朋友借來,皆無法交待,則其所辯,顯 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告訴人美商迪士尼等十家公司之著作財產權, 係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犯 行。被告多次以重製方式侵害美商迪士尼等十家公司著作財產權犯行,時間緊接 ,手法雷同,所犯犯罪構成要件同一,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 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行為手段、其多次重製數量不少,嚴 重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及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尊重,犯罪後尚能 坦白承認犯行,深具悔意,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 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 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認,又其有正當之工作,亦有遠東 金士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在職證明附卷可考,經此教訓後,當知警惕,無再犯 之虞,併予諭知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三、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擅自重製影音光碟片一百三十片、光碟燒錄器一台係被告所 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空白光碟片六十三片則係供犯罪預備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 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 ,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金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秋 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 高等法院。 書記官 張 雲 娥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