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竹簡字第二0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竹簡字第二0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一五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共同行使變造私立淡江大學學士學位證明書影本(證號:淡(八七)大字第0 一七四三號)及學生歷年成績單影本,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變造之私立淡江大學學士學位證明書影本(證號:淡(八七)大字第0一七四三號) 及學生歷年成績單影本各壹紙,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未記載甲○○與變造證件集團有犯意之聯絡,及甲○○所取得係 變造特種文書影本應予更正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訊據被告甲○○坦承透過廣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陳小姐」聯絡,「陳小姐 」遂將變造之私立淡江大學學士學位證明書影本(證號:淡(八七)大字第0一 七四三號)及學生歷年成績書影本交予被告甲○○,被告甲○○與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變造證件集團成員變造私立淡江大學學士學位證明書影本(證號:淡(八 七)大字第0一七四三號)及學生歷年成績書影本,並持向國碁電子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國碁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私立淡江大學對學生學籍管理之正確性 與國碁公司對員工資料管理之正確性。上開學士學位證明書(證號:淡(八七) 大字第0一七四三號)上之私立淡江大學印文經以肉眼比對結果與淡江大學蓋於 學士學位證明書上之印文應係同一,有淡江大學函一紙附卷為憑。又影本與原本 可有相同之效果,如將原本予以影印後,將影本之部分內容竄改,重加影印,其 與無制作權人將其原本竄改,作另一表示其意思者無異,應成立變造文書罪。核 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六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聲請 人認係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容有誤會,併予敘明。其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變 造證件集團成員間就變造私立淡江大學學士學位證明書影本、學生歷年成績單影 本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共同正犯論處。其變造私立淡江大學學士 學位證明書影本、學生歷年成績單影本之低度行為,為嗣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 收,不另論罪。又查被告未曾犯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此教 訓今後應益知慎戒,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本件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爰併諭知緩刑二年,用勵自新。變造之私立淡江大學學士學位證明書影本(證號 :淡(八七)大字第0一七四三號)及學生歷年成績單影本各一紙,係供被告犯 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業據其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 款規定沒收。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 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四十一條第一 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 秋 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雲 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 、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