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一四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一四二號 移 受處分人 即異議人 大億企業社 設新竹市○○路七0九巷二弄一四號 甲 ○○○ 右聲明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新 竹市監理站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以竹監新五字第裁五一─00000000 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 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大億企業社,其負責人李素貞係於民國九十一年八 月八日親自收受本件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理站於同日以竹監新五 字第裁五一─0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所為之裁決, 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證,異議人遲至同年九月九日始向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 理所聲明異議,亦有收文章一枚附於異議人之聲明異議狀上可稽,異議人提起聲 明異議之日期顯已逾二十日異議期間,其異議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遲中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龔柏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