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九號 原 告 戊○○ 己○○○ 丁○○ 乙○○ 庚○○ 丙○○ 被 告 甲○○ 威明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四0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五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