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竹北秩字第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18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九十三年度竹北秩字第一二號 移送機關 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 被移送人 乙○○ 甲○○ 右列被移 秩字第二一九○四號移 主 文 乙○○、甲○○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台幣叁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七日晚上十時許。 (二)地點:新竹縣竹豐鄉○○路二二三號「八方雲集」鍋貼水餃店內。 (三)行為:互相鬥毆。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自白。 (二)東元醫院診斷證明書一份及照片一張可佐。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彭政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 樂嘉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二、互相鬥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