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戊○○ 被 告 丙○○ 號 被 告 博傑通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信億貨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被告丙○○因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94年度交訴字第56號),經原告對其與依民法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之被告博傑通運有限公司、信億貨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方鴻愷 法 官 鄭子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沈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