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02 日
- 當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4年度訴字第122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男 34歲 律師事務所) 選任辯護人 游朝義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5270、5396、5805、5965、5966、6069、6085號、94年度偵字第207 、208、293、449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4年度偵字第793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6月2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8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戊○○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處有期徒刑柒月。又牙保贓物,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戊○○與癸○○、丙○○、丁○○、劉鎔銜、庚○○共同結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聯絡(癸○○、丙○○、丁○○業經本院另行審結,劉鎔銜則經檢察官以93年度偵字第5620號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93年8 月10日凌晨某時(起訴書誤載為93年7 月間不詳期日),由庚○○駕駛其所有車牌號碼6655-DM號 黑色賓士自小客車、劉鎔銜駕駛丙○○所有之雅哥墨綠色自小客車贓車(實際車籍不詳,已改懸掛W2-7389 號車牌,下稱「甲車」)分別搭載戊○○、丙○○、癸○○、丁○○,至桃園縣桃園市○○路○段1100號游禮炎所經營之藝品店,先以鹽酥雞餵食藝品店看門犬後,由癸○○持丙○○所有、客觀上足以傷害生命身體之兇器破壞剪將前開藝品店側邊防火巷窗戶鋁條剪斷(破壞剪未扣案),丙○○、癸○○再穿越窗戶進入前開藝品店,由丙○○、癸○○自店內將工藝品搬至窗邊,交給在窗外圍牆內之丁○○搬至窗外地面上暫時堆置,丙○○、癸○○將店內工藝品搬運至窗邊完畢後,便爬出窗外與丁○○一同將堆置在窗外地面之工藝品遞給在圍牆外側接應之劉鎔銜、戊○○,再由劉鎔銜、戊○○將竊得工藝品放置於前開由劉鎔銜駕駛之甲車上,庚○○則在其黑色賓士車輛上把風,而共竊取20餘件青銅器工藝品,得手後再由庚○○、劉鎔銜分別駕駛車牌號碼6655-DM 號自小客車及甲車搭載其餘之人返回聯益公司會合,劉鎔銜取走其中2 件工藝品交由不知情之夏健三保管,其餘由丙○○負責銷贓(運送過程打破3 件瓷器花瓶已丟棄),惟因認為所竊得之工藝品並非真品,故並未銷出(嗣部分工藝品已起出發還游禮炎)。 ㈡戊○○另明知癸○○、丙○○於93年8月3日以後之某日在其所經營設於台北縣板橋市○○路○段182巷7弄9之1號聯益電子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聯益公司)所交付之記憶體一批係贓物(為癸○○、丙○○、辛○○等人於93年8月3日中午12時許,在台北市○○路70號之創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倉庫門口所竊如附表一所示,總價值約157萬元之5箱電子零件其中大部份,其餘60條記憶體交由知情之乙○○牙保銷贓,乙○○業經本院另行審結,辛○○傳拘無著業經通緝中,待到案後另行審結),其仍基於牙保贓物之犯意向乙○○詢問有無買主而牙保,嗣因無法找到買主而未得逞。嗣其復明知癸○○、丙○○於同年月19日以後之某日所交付之2 箱共79片晶圓片亦係贓物(為癸○○、丙○○、辛○○共同結夥於同年 8月19日在新竹市○○○路6 號鈺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竊得),竟仍向乙○○詢問有無買主而牙保,惟因亦無法找到買主而未得逞。詎戊○○復又明知癸○○、丙○○於93年8 月30日在聯益公司所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記憶體、記憶卡等電子零件一批係贓物(為癸○○、丙○○、己○、丁○○於93年8 月30日凌晨1時許在新竹市○區○○○路1號遠東金士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竊得,己○業經本院另行判決),仍基於牙保贓物之犯意予以收受後,除將附表三所示部分金士頓贓物搬運至台北縣新莊市不詳汽車旅館後,並於翌日在前開汽車旅館將該部分金士頓贓物牙保予知情之乙○○銷贓,嗣乙○○輾轉透過甲○○、聶玉萍將記憶體、記憶卡銷贓予黃淑芬、不知情之陳惠娟(銷贓流程詳如附表三所示,甲○○業經本院另行審結,聶玉萍、黃淑芬經檢察官以93年度偵字第5966號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乙○○以214 萬元價格將該批贓物牙保銷贓予甲○○後,交付165 萬元予戊○○,戊○○則以135 萬元付予丙○○、癸○○等人而獲有約30萬元及附表三所示自行留用部分贓物之利益(嗣金士頓失竊之部分記憶體、記憶卡經尋回後發還金士頓公司及交由陳惠娟代保管)。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28條、第321條第1項第2、3、4款、第349條第2項、 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 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 記 官 吳尚文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 日書 記 官 吳尚文 附表一:創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93年8月3日LA貨物遭竊明細 ┌──┬───┬───────────┬─┬──┬────┬──────┐ │編號│ITEM(│ Description(種類) │CT│QTY │Unit Pri│Total(總價 │ │ │項目)│ │N │(數│ce(單價│,美金) │ │ │ │ │ │量)│,美金)│ │ ├──┼───┼───────────┼─┼──┼────┼──────┤ │一 │TS32MJ│32MB JETFLASH 2B(BLUE│24│ 80│ 12.50元│ 1,000.00元│ │ │F2B │) │ │ │ │ │ ├──┼───┼───────────┼─┼──┼────┼──────┤ │二 │TS32MS│256MB DDR400 SODIMM 3-│26│ 20│ 40.20元│ 804.00元│ │ │D64V4F│3-3 │ │ │ │ │ │ │3 │ │ │ │ │ │ ├──┼───┼───────────┼─┼──┼────┼──────┤ │三 │TS40GS│40GB STOREJET(2.5"HDD│26│ 10│114.00元│ 1,140.00元│ │ │J25 │) │ │ │ │ │ ├──┼───┼───────────┼─┼──┼────┼──────┤ │四 │TS32MS│256MB DDR333 SODIMM 2.│26│ 20│ 40.20元│ 804.00元│ │ │D64V3F│5-3-3 │ │ │ │ │ │ │5 │ │ │ │ │ │ ├──┼───┼───────────┼─┼──┼────┼──────┤ │五 │TS32MS│32Mx64 144P PC100 SDRA│26│ 20│ 85.30元│ 1,706.00元│ │ │S64V8L│M(16Mx8/CL2) │ │ │ │ │ │ │2 │ │ │ │ │ │ ├──┼───┼───────────┼─┼──┼────┼──────┤ │六 │TS4MSS│4Mx64 144P PC100 SDRAM│26│ 100│ 15.20元│ 1,520.00元│ │ │64V8Z │(4Mx16/CL3) │ │ │ │ │ ├──┼───┼───────────┼─┼──┼────┼──────┤ │七 │TS64ML│64MB HP LASERJET 8000,│26│ 20│ 30.80元│ 616.00元│ │ │J8000 │8000N,8000DN │ │ │ │ │ ├──┼───┼───────────┼─┼──┼────┼──────┤ │八 │TS128M│128MB IDE FLASH MODULE│26│ 5│ 26.10元│ 130.50元│ │ │DOM40V│(V) │ │ │ │ │ ├──┼───┼───────────┼─┼──┼────┼──────┤ │九 │TS64MD│64MB 40PIN IDE FLASH M│26│ 5│ 18.20元│ 91.00元│ │ │OM40V │ODULE(V) │ │ │ │ │ ├──┼───┼───────────┼─┼──┼────┼──────┤ │一0│TS128M│128MB COMPACT FLASH CA│26│ 1│ 18.90元│ 18.90元│ │ │FLASHC│RD(TYPE1) │ │ │ │ │ │ │P │ │ │ │ │ │ ├──┼───┼───────────┼─┼──┼────┼──────┤ │一一│JM366D│512MB JETRAM DDR400 DI│26│ 300│ 71.40元│ 21,420.00元│ │ │643A-5│MM 2.5-3-3 │ │ │ │ │ │ │0 │ │ │ │ │ │ ├──┼───┼───────────┼─┼──┼────┼──────┤ │一二│TS128M│128MB JETFALSH DSC │28│ 70│ 44.10元│ 3,087.00元│ │ │JF-DSC│ │ │ │ │ │ ├──┼───┼───────────┼─┼──┼────┼──────┤ │一三│TS128M│128MB JETFLASH DSC │32│ 70│ 44.10元│ 3,087.00元│ │ │JF-DSC│ │ │ │ │ │ ├──┼───┼───────────┼─┼──┼────┼──────┤ │一四│TS32ML│256MB DDR266 ECC DIMM │35│ 75│ 45.00元│ 3,375.00元│ │ │D72V6F│2.5-3-3 │ │ │ │ │ │ │5 │ │ │ │ │ │ ├──┼───┼───────────┼─┼──┼────┼──────┤ │一五│TS64MS│64Mx64 144P PC133 SDRA│35│ 60│ 77.50元│ 4,650.00元│ │ │S64V6F│M(32Mx8/CL3) │ │ │ │ │ ├──┼───┼───────────┼─┼──┼────┼──────┤ │一六│TS0MFL│INTERNAL MULTI-CARD RE│35│ 10│ 12.50元│ 125.00元│ │ │RD8B │ADER(BLA) │ │ │ │ │ ├──┼───┼───────────┼─┼──┼────┼──────┤ │一七│TS1GCF│1GB INDUSTRIAL CF CARD│35│ 18│151.00元│ 2,718.00元│ │ │451 │(45X) │ │ │ │ │ ├──┴───┼───────────┼─┼──┼────┼──────┤ │總計 │ │ │ 884│ │ 46,292.40元│ │ │ │ │ │ │,按貨物遭竊│ │ │ │ │ │ │時之美金與新│ │ │ │ │ │ │臺幣兌換匯率│ │ │ │ │ │ │〈1:33.97〉│ │ │ │ │ │ │換算後為新臺│ │ │ │ │ │ │幣1,572,553 │ │ │ │ │ │ │元 │ └──────┴───────────┴─┴──┴────┴──────┘ 附表二:遠東金士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94年8月30日在T3倉失 竊之物 ┌──┬─────┬──────┬───┬───────┬──┬────┐ │編號│ 品 名 │ 產品描述 │帳上數│單價(美金/新│失竊│失竊總金│ │ │ │ │量 │臺幣) │數量│額(新臺│ │ │ │ │ │ │ │幣) │ ├──┼─────┼──────┼───┼───────┼──┼────┤ │一 │D826616B24│PROMOS DDR33│ 535│25.47元/866元│ 500│432,905 │ │ │SATG-C0 │3 CL2.5 │ │ │ │元 │ ├──┼─────┼──────┼───┼───────┼──┼────┤ │二 │D826632B24│PRO 256MB DD│13,478│39.03元/1,327│ 797│1,057,70│ │ │SATG-C0 │R333 CL2.5 │ │元 │ │7元 │ ├──┼─────┼──────┼───┼───────┼──┼────┤ │三 │D826632K24│MOSEL DDR333│ 7,831│39.46元/1,342│1,81│2,440,31│ │ │SATG-C0 │ CL2.5 256MB│ │元 │9 │6元 │ ├──┼─────┼──────┼───┼───────┼──┼────┤ │四 │D826632K24│PROMOS DDR40│ 9,454│39.49元/1,343│ 350│469,917 │ │ │SATG-D3 │0 CL3 256MB │ │元 │ │元 │ ├──┼─────┼──────┼───┼───────┼──┼────┤ │小計│ │ │31,298│ │3,46│4,400,84│ │-Pro│ │ │ │ │6 │5元 │ │mos │ │ │ │ │ │ │ ├──┼─────┼──────┼───┼───────┼──┼────┤ │五 │SD-M1284B1│TOSHIBA 128M│ 1,375│23元/782元 │ 829│648,278 │ │ │K │B SD CARD │ │ │ │元 │ ├──┼─────┼──────┼───┼───────┼──┼────┤ │六 │SD-M1284B1│TOSHIBA 128M│ 838│23元/782元 │ 598│467,636 │ │ │KC │B SD CARD │ │ │ │元 │ ├──┼─────┼──────┼───┼───────┼──┼────┤ │七 │SD-M1603TK│TOSHIBA 16MB│ 1,700│13元/442元 │1,59│703,222 │ │ │C │ SD CARD │ │ │1 │元 │ ├──┼─────┼──────┼───┼───────┼──┼────┤ │八 │SD-M2564B1│TOSHIBA 256M│ 95│40元/1,360元 │ 77│104,720 │ │ │KC │B SD CARD │ │ │ │元 │ ├──┼─────┼──────┼───┼───────┼──┼────┤ │九 │SD-M2564B3│TOSHIBA 256M│ 237│40元/1,360元 │ 237│322,320 │ │ │KC │B SD CARD │ │ │ │元 │ ├──┼─────┼──────┼───┼───────┼──┼────┤ │一0│SD-M2564TK│TOSHIBA 256M│ 33│40元/1,360元 │ 33│44,880元│ │ │C │B SD CARD │ │ │ │ │ ├──┼─────┼──────┼───┼───────┼──┼────┤ │一一│SD-M3203B1│SD CARD 32MB│ 949│14元/476元 │ 453│215,628 │ │ │K │ │ │ │ │元 │ ├──┼─────┼──────┼───┼───────┼──┼────┤ │一二│SD-M5124B1│TOSHIBA 512M│ 271│85元/2,890元 │ 270│780,300 │ │ │KC │B SD CARD │ │ │ │元 │ ├──┼─────┼──────┼───┼───────┼──┼────┤ │一三│SD-M6403B3│SD CARD 64MB│ 61│17元/578元 │ 61│35,258元│ │ │K(JBA) │ │ │ │ │ │ ├──┼─────┼──────┼───┼───────┼──┼────┤ │一四│SD-M6403TK│TOSHIBA 64MB│ 25│17元/578元 │ 19│10,982元│ │ │C │ SD CARD │ │ │ │ │ ├──┼─────┼──────┼───┼───────┼──┼────┤ │一五│SD-M6404B1│TOSHIBA 64MB│ 3│17元/578元 │ 3│ 1,734元│ │ │KC │ SD CARD │ │ │ │ │ ├──┼─────┼──────┼───┼───────┼──┼────┤ │一六│0000000-00│16MX64-80 12│ 8│18.5元/629元 │ 8│ 5,032元│ │ │5.B00 │8MB PC100 CL│ │ │ │ │ │ │ │2 1. │ │ │ │ │ ├──┼─────┼──────┼───┼───────┼──┼────┤ │小計│ │ │ 5,595│ │4,17│3,339,99│ │-Tos│ │ │ │ │9 │0元 │ │hiba│ │ │ │ │ │ │ ├──┼─────┼──────┼───┼───────┼──┼────┤ │總計│ │ │ │ │7,64│7,740,83│ │ │ │ │ │ │5 │5元 │ └──┴─────┴──────┴───┴───────┴──┴────┘ 附表三:金士頓贓物流向表 ┌───┬───┬───┬──┬────┬───┬───┬───┬───┬───┬───┬───┬───┬───┬───┐ │ 品名 │金士頓│◎ │聯益│◎聯益電│「網路│茗仁公│◎茗仁│日和、│◎日和│友懋公│憶揚公│◎憶揚│遠東金│憶揚公│ │ │失竊數│丙○○│電子│子戊○○│駭客」│司王德│公司王│資瑞公│、資瑞│司黃淑│司陳惠│公司陳│士頓公│司陳惠│ │ │量 │癸○○│林淵│收受吳清│壬○○│乾 │德乾收│司聶玉│公司聶│芬 │娟 │惠娟發│司領回│娟代保│ │ │ │、己○│昭 │吉等竊得│ │ │受何文│萍 │玉萍故│ │ │現所購│數量 │管數量│ ├───┴───┤及呂治├──┤之贓物後├───┴───┤宗交付├───┤買茗仁├───┴───┤買之SD├───┴───┤ │ SD記憶卡 │民等4 │ │,自行扣│ │之贓物│ │公司王│ │卡係遠│ │ ├───┬───┤人自遠├──┤留400片 ├───┬───┤後,旋├───┤德乾之├───┬───┤東金士├───┬───┤ │ 512MB│ 270 │東金士│ │128MB SD│ 1 │ 269 │即牙保│ 269 │贓物後│ │ 269 │頓公司│ 1 │ 169 │ ├───┼───┤頓公司├──┤卡及50條├───┼───┤銷贓予├───┤,即再├───┼───┤遭竊之├───┼───┤ │ 256MB│ 347 │偷得左│ │PC用256M│ │ 269 │日和、│ 269 │分別轉│ │ 269 │贓物後│ 77 │ 224 │ ├───┼───┤列贓物├──┤B記憶體 ├───┼───┤資瑞公├───┤賣予友├───┼───┤,即報├───┼───┤ │ 128MB│1427 │後,即│400 │,餘轉交│ │1026 │司聶玉│1026 │懋公司│ │1026 │回遠東│ 401 │1026 │ ├───┼───┤運往林├──┤由電子零├───┼───┤萍 ├───┤黃淑芬├───┼───┤金士頓├───┼───┤ │ 64MB│ 83 │淵昭經│ │件仲介商│ │ 90 │ │ │及憶揚│ │ │公司,│ 90 │ │ ├───┼───┤營之聯├──┤乙○○轉├───┼───┤ ├───┤公司陳├───┼───┤全案乃├───┼───┤ │ 32MB│ 453 │益電子│ │售予茗仁│ │ 426 │ │ │惠娟 │ │ │向上追│ 426 │ │ ├───┼───┤ ├──┤公司王德├───┼───┤ ├───┤ ├───┼───┤查偵破├───┼───┤ │ 16MB│1591 │ │ │乾,過程│ │1589 │ │ │ │ │ │ │1589 │ │ ├───┴───┤ ├──┤中乙○○├───┴───┤ ├───┤ ├───┴───┤ ├───┴───┤ │ 記憶體 │ │ │又將1片 │ │ │ │ │ │ │ │ ├───┬───┤ ├──┤512MB SD├───┬───┤ ├───┤ ├───┬───┤ ├───┬───┤ │256MB │ 797 │ │ │卡及1條 │ 1 │ 794 │ │ │ │ │ │ │ 796 │ │ │FOR NB│ │ │ │NB用256M│ │ │ │ │ │ │ │ │ │ │ ├───┼───┤ ├──┤B記憶體 ├───┼───┤ ├───┤ ├───┼───┤ ├───┼───┤ │128MB │ 500 │ │ │送予不知│ │ 496 │ │ │ │ │ │ │ 499 │ │ │FOR NB│ │ │ │情之「網│ │ │ │ │ │ │ │ │ │ │ ├───┼───┤ ├──┤路駭客」├───┼───┤ ├───┤ ├───┼───┤ ├───┼───┤ │256MB │2169 │ │50 │壬○○ │ │2163 │ │ 2163 │ │ 2163 │ │ │2166 │ │ │FOR PC│ │ │ │ │ │ │ │ │ │ │ │ │ │ │ ├───┼───┤ ├──┤ ├───┼───┤ ├───┤ ├───┼───┤ ├───┼───┤ │128MB │ 8 │ │ │ │ │ 8 │ │ │ │ │ │ │ 8 │ │ │FOR PC│ │ │ │ │ │ │ │ │ │ │ │ │ │ │ └───┴───┴───┴──┴────┴───┴───┴───┴───┴───┴───┴───┴───┴───┴───┘ 遠東金士頓→聯益電子戊○○→電子零件仲介商乙○○→茗仁 公司甲○○→日和、資瑞公司聶玉萍↗友懋公司黃淑芬 ↘憶揚公司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