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簡附民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竹簡附民字第20號原 告 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BRS Nike Taiwan Inc.)法定代理人 甲○○(Rolan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九十五年度竹簡字第七二四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