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附民字第88號原 告 己○○ 庚○○○ 辛○○ 原 告 丙○○ 甲○○ 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盛枝芬律師 被 告 戊○○ 乙○○ 被 告 懷恩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喬國偉律師 上列被告戊○○、乙○○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95年度訴字第671 號),經原告對被告戊○○、乙○○,及其等僱用人懷恩堂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按:被告懷恩堂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僅有原告唐福祥、甲○○2 人起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李毓華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沈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