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被訴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96年度交訴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丁○○ 乙○○ 丙○○ 被 告 戊○○ 鼎泰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上列被告因被訴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96年度交訴字第6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馮俊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