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判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判字第33號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聖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戊○○ 代 理 人 張毓桓律師 被 告 丁○○ 丙○○ 乙○ 甲○○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等侵占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九十六年度上聲議字第四三三二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交付審判之程序,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四亦有明文。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其起訴不合法,應為不受理判決。是就聲請交付審判案件,苟有聲請人就同一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聲請之情形,依照前述說明,本諸一事不再理之相同法理,繫屬在後者,自應以不合法定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聖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戊○○)告訴被告丁○○、甲○○、乙○、丙○○等人侵占案件,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八日為不起訴處分(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三九二號),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發回續行偵查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六年七月三十日再為不起訴處分(九十六年度偵續字第九八號),聲請人仍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以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再議(九十六年度上聲議字第四三三二號),此有上開處分書各一件在卷可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其再議之處分(九十六年度上聲議字第四三三二號),前即曾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並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以九十六年度聲判字第三二號分案繫屬本院,此經本院查明屬實,並有上開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影本一件在卷可稽,是聲請人顯係就同一駁回再議之處分重行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自屬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