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4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東煌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勞動檢查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8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東煌營造有限公司所犯其受僱人因執行業務,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營造工程之危險性工作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之規定,使勞工在未經審查或檢查合格之工作場所作業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東煌營造有限公司因於民國96年1 月27日違反勞動檢查罪,經本院以96年度竹簡字第714 號(新竹地檢96年度偵字第2510號)判處罰金新臺幣5 萬元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違反勞動檢查法第26條第1 項第6 款、第3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聲請裁定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刑事第四庭法 官 馮俊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