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附民字第41號原 告 鎵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壬○○ 訴 訟代理 人 劉世興律師 被 告 庚○○ (另案羈押於臺灣新竹看守所) 兼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癸○○ (另案羈押於臺灣新竹看守所) 戊○○ 辛○○ 甲○○ 兼 上 一 人 乙○○ 法 定代理 人 被 告 丙○○ 兼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95年度易字第573 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1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銘欽 法 官 林惠君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國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