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簡附民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22 日
- 當事人美國商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7年度竹簡附民字第53號原 告 美國商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Pearson Edu-cation In Stree, Up 法定代理人 丙○○○○Rob 原 告 新加坡商聖智學習亞洲私人有限公司(Cengage Learning Asia Pte. Ltd.)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 明 良 律師 被 告 甲 ○ ○ 樓9室 上列被告因97年度竹簡附民字第53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易言之,附帶民事訴 訟必須在簡易訴訟程序繫屬中,始可提起,若簡易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自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查被告吳佳穎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乙案,業經本院於97年9月 5日以97年度竹交簡字第1268號刑事簡易判決處刑在案,惟 本件原告竟遲至97年9月10日,始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有原告起訴狀上本院收文日期章戳在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茆 臺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鍾 秀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