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5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7年度交聲字第552號97年度交聲字第553號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汪竹雄 天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分別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民國97年11月14日所為之竹監營字第裁50-Z00000000、50-Z00000000號裁決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均撤銷。 汪竹雄、天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均不罰。 理 由 一、按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規定,交通法庭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或聲明異議雖無理由而原處分不當或違法者,應以裁定將原處分經聲明異議部分撤銷,並自為裁定。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汪竹雄駕駛異議人天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新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679-HD號營業貨運曳引車,於民國97年8 月19日7時8分許在國道一號北上83公里處,因「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為原舉發單位即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警察隊楊梅分隊填掣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號、Z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予以舉發,嗣異議人於應到案日期前,向原處分機關提出陳述,由原處分機關函請原舉發單位調查,仍認其有前揭違規行為,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之1第1項第7 款規定,於97年11月14日分別以竹監營字第裁50-Z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裁處異議人汪竹雄罰鍰新臺幣(下同)60,000 元,吊銷駕駛執照,1年內禁考,扣繳駕照;以竹監營字第裁50-Z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裁處異議人天新公司罰鍰60,000元。 三、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汪竹雄前因酒後駕駛自用小客車遭吊扣其駕駛執照1 年,異議人認為駕照吊扣期間僅不得駕駛自用小客車,而異議人乃以駕駛大型車為業,故於97年 8月19日仍駕駛營業貨運曳引車而遭舉發。惟違規酒後駕車之違規者如僅具有自用小客車之駕照,其違規酒後駕駛自用小客車時僅吊扣自用小客車駕照;而駕駛能力較佳,具有2 層級以上駕照之駕駛人,其違規酒後駕駛自用小客車時卻要吊扣2 層級以上所有駕照,乃對相同事務為不同之處理,有違平等原則。至於監理站對於擁有2 級以上之駕駛人僅發給最高層級之駕照,乃為圖管理上之便利,不得以此作為吊扣全部各級駕照之理由,蓋其內部駕駛人管理不論法規或電腦亦均分級管理,以苗栗監理站為例,此種情形僅於駕駛人之電腦檔案之自用小客車之駕駛資格註記吊扣,其他層級之駕駛資格仍為有效,為此請求撤銷原處分。此外,天新公司亦以上述理由聲明異議等語。 四、經查: ㈠、按94年12月14日修正前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固明定:「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扣或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惟該條文業經修正為:「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此一條文修正理由略以:「原條文將違法或違規駕駛人所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一併吊扣或吊銷,失之過酷,影響人民工作及生活甚鉅,爰修正之」,此新修正條文,業於94年12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3月1日起施行。本件異議人於97年8 月19日違規時,上開新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業已生效施行,自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僅吊扣其違法或違規當時所駕駛車輛之駕駛執照,不再吊扣其持有與駕駛違規車輛無關之其他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此外,同條例第21條之1第1項第7 款固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4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揆諸前開修法意旨,該條規定亦應解釋為「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須領有該等級駕駛執照』之車輛」,方屬適法,而不得逕擴張解釋為任一等級之駕駛執照經吊扣,即不得駕駛所有車輛,合先敘明。 ㈡、異議人汪竹雄前於97年2月1日0時2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4476-SA號自用一般小客車,行經桃園縣楊梅鎮○○○路100 號時,因「汽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0.4-0.55)」違規,經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裁處罰鍰34,500元及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異議人汪竹雄復於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內之97年8月19日7時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679-HD 號營業貨運曳引車行駛於國道一號北上83公里處,因「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之違規,經原處分機關於97年11月14日以竹監營字第裁50-Z0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異議人罰鍰60,000元,吊銷駕駛執照,1 年內禁考,扣繳駕照;並以竹監營字第裁50-Z0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汽車所有人即天新公司罰鍰60,000元等情,為異議人所不否認,並有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97年 2月4 日所為之壢監裁字第裁53-DB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97年11月14日所為之竹監營字第裁50-Z00000000、50-Z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汽車駕照基本資料、一次裁決查詢報表、違規查詢報表、車號查詢汽車車籍、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等資料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均堪認定。惟依前開說明,異議人汪竹雄依法所受之處分應為限制其駕駛自用小客車之權利,而非限制異議人汪竹雄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之權利。從而,異議人汪竹雄之職業連結車駕駛執照既未經吊扣,則其於97年8 月19日駕駛營業貨運曳引車,要難認該當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之1第1項第7 款「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違規。 五、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未審酌原吊扣處分係吊扣異議人汪竹雄之小客車駕駛執照,逕以「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為據,對異議人汪竹雄(駕駛人)及天新公司(汽車所有人)分別裁處「罰鍰60,000元、吊銷駕駛執照,1 年內禁考,扣繳駕照」及「罰鍰60,000元」之處分,於法尚有未合,本件異議為有理由,原處分應予撤銷,並諭知異議人不罰,以資適法。 六、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交通法庭法 官 楊數盈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