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97年度交訴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2樓 丁○○ 被 告 經濟部工業局新竹工業區服務中心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歐榮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孫世群律師 上列被告因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97年度交訴字第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馮俊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