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矚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矚訴字第2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乙○○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本院97年度矚訴字第2 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押除附表編號二五之八、二五之九所示以外之扣押物,均由甲○○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因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在「鴻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因聲請人為「鴻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故由聲請人在扣押目錄表中蓋章確認,茲在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3793號案件偵查中,因聲請人業務需要,已發還附表編號25-8存摺、25-9印章之扣押物。茲因聲請人已獲不起訴處分確定,為此聲請發還如附表所示編號25-8、25-9以外之其餘扣押物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發還之;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97年度矚訴字第2 號被告乙○○等人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前經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前往聲請人公司執行搜索,並扣押含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有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並經本院調閱97年度聲搜字第194 號卷宗核閱無誤。雖鴻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為姜文鐘,且搜索時姜文鐘亦在場,有公司基本資料、本院之搜索票及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搜索扣押筆錄附於前開搜索卷內可佐,惟在扣押物品目錄表「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欄上蓋印者為甲○○,有該扣押物品目錄表可稽,足認聲請人稱其為鴻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並為前開扣押物所有人,堪以採信。茲因本院97年度矚訴字第2 號尚在審理中,如附表所示除編號25-8、25-9以外之扣押物,爰暫行發還聲請人,並由其負保管之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惠玲 法 官 蔡欣怡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鄭明枝 附表: ┌────┬────────────────────────┐ │受搜索人│ 鴻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搜索處所│ 台北市○○區○○路104號及其相連之場所 │ ├───┬┴────────────────────┬───┤ │編號 │扣押物名稱及數量 │備註 │ ├───┼─────────────────────┼───┤ │25-1 │旺宏電子94年度財務報告3 冊 │ │ ├───┼─────────────────────┼───┤ │25-2 │旺宏電子94年股東臨時會議手冊1 冊 │ │ ├───┼─────────────────────┼───┤ │25-3 │旺宏電子94年第6 屆第4 次臨時董事會議1 冊 │ │ ├───┼─────────────────────┼───┤ │25-4 │旺宏電子合併財務報表 (94、95年)1 冊 │ │ ├───┼─────────────────────┼───┤ │25-5 │旺宏電子財務報告 (93、94年)4 冊 │ │ ├───┼─────────────────────┼───┤ │25-6 │旺宏電子94年會議紀錄8冊 │ │ ├───┼─────────────────────┼───┤ │25-7 │旺宏電子董事會議程 (94年)5 冊 │ │ ├───┼─────────────────────┼───┤ │25-8 │存摺 (鴻記投資公司)2本 │偵查中│ │ │ │已發還│ ├───┼─────────────────────┼───┤ │25-9 │印章 (鴻記投資公司)1個 │偵查中│ │ │ │已發還│ ├───┼─────────────────────┼───┤ │25-10 │鴻記94、95年流水帳4冊 │ │ ├───┼─────────────────────┼───┤ │25-11 │鴻記公司94、95年稅務報告書4 冊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