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竹簡字第1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審竹簡字第136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75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重製著作,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2行「98年10月1日12時」應更正為「98年10月1日11時」;證據欄㈢「保安警察度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扣押筆錄」應更正為「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被告與委託其等影印書籍之不詳顧客間,分別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數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亦有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而以重製之方法代客影印原文書籍之營業性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如將「持續多次重製行為」評價為數罪,恐與刑罰過度評價禁止原則相悖,並有違憲法所揭櫫之比例原則。基此,本院認被告上開多次重製行為,應僅成立「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審酌被告因貪圖利益,非法重製如附表一所示之書籍,對於著作財產權人造成之損害不小,惟考量其犯後坦認犯行、態度良好,且事後已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犯罪之動機、目的單純、手段平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末查,被告前於85年間,雖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然已於87年12月8 日執行完畢,且於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為本件犯行,相信歷此次偵審程序,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本院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諭知緩刑2 年,以啟自新。四、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語文著作,均為被告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偵訊時供明在卷,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 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 項,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雅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附錄本院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字第7515號被 告 乙○○ 男 43歲(民國○○年○○月○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苗栗縣後龍鎮海寶里1鄰渡船頭16-1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乙○○係設於新竹市○○街379號1、2 樓「全意複印店」之負責人,明知如附表一所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分別為如附表一所示之著作權人所有,非經各該著作權人之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如附表一所示之著作。詎竟基於重製上開語文著作之犯意,自委印時起即與各委印之成年人間分別基於重製上開著作之犯意聯絡,自民國98年9 月間某日起,在新竹市○○街379號1、2 樓「全意複印店」內,未經如附表一所示各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將委印人所交付非個人所有之如附表一所示著作,擅自以影印之方式非法重製(各著作重製之數量詳如附表一所示),並向委印人收取每頁新臺幣(下同)0. 6至1元,每本裝訂費25元至50 元計算之代價供作報酬。嗣於98年10月1日12 時,經警循線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進行搜索,並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犯罪所得之著作重製物影本及委印人所有之重製物原本。 二、案經新加坡商聖智學習亞洲私人有限公司、Pearson Education Inc(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John Wiley &Son Inc」 (新加坡約翰威力股份有限公司)、「LippincottWilliams & Wilkins」、「Else vier Science Inc 」(益思維科學股份有限公司)、「合記圖書出版社」、「高立圖書有限公司」、「書林出版有限公司」訴請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隊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下簡稱保安警察隊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㈠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告訴代理人甲○○於警詢之證述。 ㈢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影印重製物、著作權原本、保安警察度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扣押筆錄、現場照片9張。 ㈣告訴狀3份。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乙○○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 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被告與委託其等影印書籍之不詳顧客間,分別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扣案之重製影印資料如附表一所示,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檢察官 林 鳳 師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黃 綠 堂 附表一: ┌─┬──────────┬────┬───────┬──┐ │編│ 書 名 │著作權人│盜印書籍詳細清│正版│ │號│ │ │冊 │書籍│ │ │ │ │ │總頁│ │ │ │ │ │數 │ │ │ │ │ │ │ ├─┼──────────┼────┼───────┼──┤ │一│Child and Adolescent│John Wil│影印5(129-156│720 │ │ │Psychopathology │ey&Sons │頁)、6(157-1│頁 │ │ │ │Inc │79頁)、9( │ │ │ │ │ │234-264頁)、 │ │ │ │ │ │10(265-299頁 │ │ │ │ │ │)、11(301-33│ │ │ │ │ │5頁)、15(447│ │ │ │ │ │-476頁)、19(│ │ │ │ │ │575-613頁)章 │ │ │ │ │ │節共118頁 │ │ │ │ │ │ │ │ ├─┼──────────┼────┼───────┼──┤ │二│放射治療物理學 │合記圖書│影印3(67-120 │ │ │ │ │出版社 │頁)、5(263-3│1060│ │ │ │ │32頁)、6(333│頁 │ │ │ │ │-410頁)、7( │ │ │ │ │ │411-486頁)、 │ │ │ │ │ │8(487-548頁)│ │ │ │ │ │章節及解答3( │ │ │ │ │ │A15-41頁)、5 │ │ │ │ │ │(A163-213頁)│ │ │ │ │ │、6(A213-A266│ │ │ │ │ │頁)、7(A266-│ │ │ │ │ │A307頁)、8( │ │ │ │ │ │A307-A349頁) │ │ │ │ │ │共548頁 │ │ ├─┼──────────┼────┼───────┼──┤ │三│Treatment Planning │Lippinc │影印全本645頁 │527 │ │ │in Radiation │ott Will│ │頁 │ │ │Oncology │iams&Wil│ │ │ │ │ │kins │ │ │ │ │ │ │ │ │ │ │ │ │ │ │ ├─┼──────────┼────┼───────┼──┤ │四│醫學影像物理學 │合記圖書│140頁 │598 │ │ │ │出版社 │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Ultrasound Physics │Elsevier│影印整本 │464 │ │ │and Instrumentation │Science │ │頁 │ │ │ │Inc │ │ │ │ │ │ │ │ │ ├─┼──────────┼────┼───────┼──┤ │六│應用力學 │高立圖書│第1至392頁99張│408 │ │ │ │有限公司│ │頁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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