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6 日
- 當事人合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順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21號上 訴 人 合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順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正誌因100 年度勞訴字第21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799,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順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