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3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325號債 權 人 楊旭斌 兼法定代理 楊國暉 人 兼法定代理 黃雅芳 人 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聯群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林德華、張世用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聯群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及債務人林德華、張世用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