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4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6498號債 權 人 林建賢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元青有限公司、林順斌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對債務人元青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及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公司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