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7237號債 權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世雄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游聖揚、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對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 ②是否請求連帶給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