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8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群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許崑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9888號債 權 人 群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崑泰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許安達即安達科技事業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安達科技事業行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曾美雲